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士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刘宁,男,42岁,汉族,住保定市。
审理经过
原告许士同与被告刘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许士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13000元及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5日至2016年11月25日,原告给被告打工,经结算被告欠工资款计13000元,由被告出据欠据一份。后经多次催要未果,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有关受理案件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根据该条规定的精神,人民法院受理各类案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但是在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全,无法查到被告的身份情况、送达地址等信息,故而无法锁定明确具体的被告,原告许士同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许士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