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邢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西宁市大通县桥头镇钻石新城。 被执行人赵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青海省海晏县三角城镇。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邢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赵某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邢某某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收入、存款、车辆、房产及投资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征询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赵       宏 审 判 员 娄仲和审判员索晓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孙   白   露 书 记 员 祁   兴   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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