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志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阳高县龙泉镇。身份证号码:14212119680528****。

被执行人:钮平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阳高县龙泉镇。身份证号码:14022119700422****。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赵志军与被执行人钮平山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中,于2021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钮平山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十日内自动履行(2021)晋0221民特5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钮平山在大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住房公积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钮平山在大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有的住房公积金3035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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