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高速集体燕赵驿行有限公司山海关分公司,住所地京秦高速山海关服务区。
负责人:王**,职位:总监。
被告:徐洪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
第三人:秦皇岛中油华奥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安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梁威,职位: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高速集体燕赵驿行有限公司山海关分公司与被告徐洪明、第三人秦皇岛中油华奥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河北高速集体燕赵驿行有限公司山海关分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河北高速集体燕赵驿行有限公司山海关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河北高速集体燕赵驿行有限公司山海关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