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原告: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卓澳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李明迪,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玲,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穆志武,男,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卓澳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穆志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卓澳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卓澳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 -2- 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贾海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仲玲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