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人天津津融投资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马场道144号。

法定代表人郭金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天一,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执行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爱民东道83号新世界中心办公楼大厦C区17号楼5-14层、22层。

法定代表人邵丽萍。

被执行人徐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东城区。

被执行人徐敏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东城区。

被执行人李秀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高碑店市。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天津津融投资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一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天津津融投资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天津津融投资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天津津融投资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变更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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