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任重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牛力,男,汉族,I****年**月**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
审理经过
原告任重远诉被告牛力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抵押权纠纷,抵押房屋为不动产,依据该规定,涉及不动产案件,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涉案房屋位于沈阳市于洪区,故本院将本案移送至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柴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