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任重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牛力,男,汉族,I****年**月**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

审理经过

原告任重远诉被告牛力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抵押权纠纷,抵押房屋为不动产,依据该规定,涉及不动产案件,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涉案房屋位于沈阳市于洪区,故本院将本案移送至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柴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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