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北辛店村村民委会,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北辛店村。
法定代表人:孟凡永。
被告:张少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北辛店村村民委会与被告张少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北辛店村村民委会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北辛店村村民委会与张少华之间的纠纷已经达成和解,现原告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北辛店村村民委会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北辛店村村民委会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