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淮河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嵩山路1号。 负责人李磊磊,行长。 被执行人刘志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
审理经过
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淮河路支行申请执行刘志杰银行卡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豫0103民督872号支付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21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6月25日、7月19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存款、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刘志杰名下有豫A×××××号车辆,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该车辆;3、2021年7月16日启动传统查控,经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可供执行;4、于2021年7月19日将被执行人在限高系统限制高消费;5、2021年8月31日本院告知申请人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及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尚有8775.31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3执48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韦亚磊 审判员 李昌松 审判员 王少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金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