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麴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被告:喻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麴某与被告喻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麴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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