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海金鹏,男,****年**月**日出生,回族,农民,住西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亮,宁夏天盛(西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宁夏六盘山水务有限公司西吉分公司,住所地:西吉县。        

负责人:张佑林,系该单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彤,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夏六盘山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固原市。        

法定代表人人:张忠智,系该单位执行董事。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超,宁夏萧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海金鹏与被告宁夏六盘山水务有限公司西吉分公司(以下简称六盘山水务西吉分公司)、宁夏六盘山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盘山水务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金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亮、被告六盘山水务西吉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彤、赵文超,被告六盘山水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海金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对原告庄院范围内全部受损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按照鉴定赔偿原告房屋损失96210元;2.本案鉴定费23000元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西吉县吉强镇万崖六组村民,在该村修建庄院一处,院里修建了八间砖木结构房屋和一间彩钢棚,房屋建筑面积约182平方米,彩钢棚建筑面积约75平方米。2021年2月13日下午,原告发现自己家庄院内彩钢棚、七间房屋的地基出现严重下沉,大门、院墙的墙面及排水渠、台子出现裂缝。就对房屋周围进行查看,在查看过程中发现被告管理的自来水主管道严重漏水,大量的自来水积在窨井内无法排出而渗入地下。原告立即打电话联系被告在村里管理人员并说明情况,之后被告的管理人员关闭了主管道,然而大量的自来水已经渗入原告庄院房地的地基下,导致原告房屋墙壁及地板的裂缝日渐增大增多,因房屋已经严重受损,原告多次打电话给被告的工作人员张站长,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张站长两次来到原告家中,看了原告家房屋的现状,鉴于房屋已经成危房,同意给原告进行维修,让原告和家人不要在受损的房屋里居住,以免发生倒塌造成人员伤亡。目前被告仍然没有对原告受损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进行维修。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对于自己管理的自来水管道疏于管理,没有进行保修,造成自来水流出,给原告的庄院内房屋及附属设施造成了严重的侵权结果,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六盘山水务西吉分公司、六盘水水务公司辩称,1.原告的房屋后墙处排水沟有缝隙可能因为降雨,水从缝隙进入导致原告房屋受损;2.原告建房不科学,原告房屋没有建造圈梁,房屋建造没有构造柱,综合以上原因原告的损失与原告本身建造有关系,根据鉴定结果我方愿意承担60%的责任。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欲证明涉案庄院内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受损的原因为东侧检查井及其管道漏水所致,涉案房屋受损程度为北边三层一间房屋危险等级鉴定为D级,厨房及彩钢棚鉴定为危险等级B级,涉案房屋修复费用估算为96210元的事实;二被告质证后认为对该份证据的三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根据鉴定意见8页第6条第1款第1项,房屋未设置圈梁及构造柱,房屋的拆除重建应当减去残值、折旧,与本地自然湿陷性黄土有关系,对鉴定意见我方不申请重新鉴定;本院认为,该份鉴定意见系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海金鹏系西吉县吉强镇万崖六组村民,在该村有庄院一处。庄院坐北朝南,庄院东侧为北高南低村硬化道路,北侧为土台,南侧和西侧为耕地。庄院内北边修建三间砖木结构房屋(2008年修建),其西侧有厨房和储藏室,西边有三间一层砖木结构房屋(2015年修建),2019年统一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庄院东侧有一个简易彩钢棚,围墙为砖砌围墙,院内地面为砖块铺设地面。在庄院东侧道路下有直埋给水管,并设有一个给水检查井,检查井离庄院8.4米。2021年2月13日因庄院东侧自来水主管道严重漏水,大量的自来水积在窨井内无法排出渗入地下,致使原告庄院内彩钢棚、七间房屋的地基出现严重下沉,大门、院墙的墙面及排水渠、台子出现裂缝。后经被告进行维修,对自来水管三通处进行了封堵。后原告与二被告就房屋受损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起诉来院,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对涉案房屋受损原因及损失价值进行司法鉴定。2021年7月5日,陕西信远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出具了陕信[2021]鉴字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建议处理意见为:1.由于北边三间一层房屋整体向东北倾斜,且房屋未设置圈梁及构造柱,因此,建议将其拆除重建;2.建议将厨房阴角缝进行封闭后增加钢丝网加强处理;对围墙、散水及地面裂缝进行填缝处理;3.建议对室外的排水沟进行破除后重建。鉴定意见为:(一)涉案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的受损原因是为东侧检查井及其管道漏水所致。(二)涉案房屋受损程度:北边三层一间房屋危险等级鉴定为D级,厨房及彩钢棚鉴定为危险等级B级。(三)涉案房屋修复费用估算为:96210元。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23000元。        

另查明,截止目前,涉案的给水井内还存有积水,在给水井东侧农田处自来水管亦在漏水。2020年8月,西吉县水务局管理的西吉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供水一体化移交给被告六盘山水务西吉分公司,由六盘山水务西吉分公司负责管理。        

本院认为,因财产受到损害,权利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其损失。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经原告申请鉴定,原告庄院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的受损原因系东侧检查井及其管道漏水所致。被告六盘山水务西吉分公司作为安全饮水工程的实际管理者,应对其组织管理的给水设施确保安全运行,故对原告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的损害结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庭审中,二被告均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已尽到管理职责,现因被告六盘山水务西吉分公司组织管理的原告庄院东侧检查井及其管道漏水导致原告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受损,其未尽到及时管理和维护职责,应当对原告房屋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因其房屋受损进行鉴定而支付的鉴定费23000元属于查明本案事实的必要费用,应当由六盘山水务西吉分公司承担。因被告六盘山水务西吉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应当由被告六盘山水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二被告抗辩房屋受损原因系自然降水及房屋建造不科学导致,其愿意承担60%的责任,该辩解意见与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不相符,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对原告要求赔偿其房屋损失96210元及承担鉴定费2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宁夏六盘山水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海金鹏房屋修复费96210元;        

二、被告宁夏六盘山水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海金鹏鉴定费2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5元,减半收取计1102.5元,由宁夏六盘山水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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