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郑以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申请执行人:刘焕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申请执行人:郑以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李大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李仁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郑以树、刘焕兵、郑以虎与被执行人李大春、李仁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1125执172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发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