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士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连金普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辽宁胜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席俊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士军与被告席俊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士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席俊楠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士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2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经朋友介绍认识。2019年6月中旬被告因资金周转开始陆续从原告处借款,借款后陆续偿还了部分借款。截至2020年4月4日,在原告多次催要借款后,被告因累计尚欠原告借款42000元遂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但一直未予偿还。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席俊楠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借条》。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具有证明效力,采纳为定案依据。依据上述证据,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2019年期间,原告张士军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席俊楠转款;2020年4月4日经双方对账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被告自原告处曾借款80000元,已还38000元,尚欠42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张士军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其与被告席俊楠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在无据认定被告履行了全部偿还借款义务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2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席俊楠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原告主张的抗辩权。
综上所述,被告席俊楠应偿还原告张士军借款本金42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本院确定被告席俊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以上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9月1日施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席俊楠偿还原告张士军借款本金42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案件受理费850元及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席俊楠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于韶华
人民陪审员 尹滨体
人民陪审员 李 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