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泉,男。因吸毒,2021年3月15日被嘉禾县公安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戒毒两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4月15日被嘉禾县公安刑事拘留,2021年4月29日经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嘉禾县公安逮捕。现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以嘉检一部刑诉〔2021〕Z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泉犯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于2021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凌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泉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2月17日15时许,李飞兵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李泉,向李泉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从微信转账400元给李泉,作为毒资。随即,李泉从陈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了300元的冰毒。后,李泉前往事先与李飞兵约好的交易地点珠泉镇安宁路口附近,将购买来的冰毒交给在此处等待的李飞兵。另查明,被告人李泉主动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李泉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且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泉的犯罪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书证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证明等,证人李飞兵、刘正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泉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泉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泉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泉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泉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10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