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立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晋中市榆次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山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榆次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晋秀,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榆次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立峰因与被上诉人郭山成、魏晋秀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20)晋0702民初43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王立峰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0日作出的(2020)晋0702民初4377号民事裁定书。2、请求判令二被上诉人归还上诉人欠款35000元。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人郭山成系同事关系,2014年被上诉人郭山成欺骗王立峰说是做资本运作项目,要上诉人投资5万元给被上诉人魏晋秀。后上诉人发现二被上诉人是搞传销的,随即要求二被上诉人人退还上诉人的5万元。2018年5月被上诉人退还上诉人5000元,2018年12月二被上诉人又退还上诉人10000元。此后上诉人再找二被上诉人归还剩余的35000元,二被上诉人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现在二被上诉人拒接上诉人电话。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特依法提出上诉,请二审法院审清事实后依法判决。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魏晋秀辩称,我们当时郭山成带的考察的,自觉自愿打款的。我只是个管钱的。24小时必须打款。15年又问我要钱。我也没钱。我又借了1万给他的。都是他自觉自愿的。我是兼会计。民间自愿互助理财。集团凑到一起钱汇到我这,我就分配到6个人。都有级别。岗位工资。就回到个人手里了,互助的。16年被当地的公安系统判为传销。河北燕郊三河市。当时都在燕郊。

被上诉人郭山成辩称,王立峰是我引荐的,他是我多年的好朋友。为了找媳妇的彩礼费用,我们一起去考察的。通过一个星期的考察。自己认可了这个项目。还带好友一起去的。都是他的自主行为。当时没有认识到这个项目是传销组织。

一审原告诉称

王立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郭山成、魏晋秀归还王立峰欠款35000元;诉讼费由郭山成、魏晋秀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立峰与郭山成系同事关系,2014年经郭山成介绍并去北京燕郊考察后,王立峰将49800元打给被告魏晋秀用于投资项目,该项目被称为“民间自愿互助理财活动”,后被认定为传销活动。该事件发生后,王立峰向郭山成、魏晋秀追要款项,魏晋秀分两次将15000元款项打给王立峰,对此款项王立峰称为退款,其中5000元为2018年5月退还,另外10000元为2018年12月退还。魏晋秀则称该款项为借款,并非退款,其中5000元为2014年年底借给王立峰,另外10000元为2015年年底借给王立峰。双方方当事人各执己见,协议不成为本案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王立峰经郭山成介绍,向魏晋秀打款49800元用于投资所谓的“民间自愿互助理财活动”,经查,该项目被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认定为传销活动,传销是法律禁止的活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是犯罪行为,王立峰参与的系传销活动,由此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王立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案款项系用于投资“民间自愿互助理财活动”平台,现有证据显示该项目定性为传销的违法项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因该投资款项的纠纷实际上是因传销行为发生的纠纷,为法律禁止的活动,并非正常合法的经济往来,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王立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