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李辉,男,汉族,河南省三门峡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大同市。2013年9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二看守所。
审理经过
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同城检刑诉(2014)514号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李辉涉嫌犯盗窃罪一案,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的(2014)城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人李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止),并处罚金一千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银行、车管所、证券公司、房屋产权办等,被执行人李辉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中并处被告人李辉罚金一千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樊国怀 审判员 徐文文 审判员 刘 欣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