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单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郑明。
审理经过 在被执行人郑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6民初29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诉讼费的义务,该缴纳义务被移送至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所涉诉讼费缴纳义务已在(2017)粤0306民初29343号民事判决书所涉执行案件中一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执行内容已在其他案件中一并执行,本案无需执行,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粤0306执143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志亭
审判员 谢 燕
审判员 吴毓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