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志红(王建英之夫),****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守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班媛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乌海市,住北京市顺义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建英因与被上诉人马守然、班媛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6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王建英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6105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驳回班媛媛、马守然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班媛媛、马守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以下简称×号房屋)漏水系因王建英造成,但一审法院却径直将×号房屋漏水的原因归结于王建英,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班媛媛、马守然提交的所有证据尚且无法证明究竟是哪里漏水造成×号房屋漏水,更无法证明漏水设备属于王建英家所有。物业人员非专业鉴定人员,其在勘察过程中也未使用专业的检测技术,故无法得出准确的检测结论。一审在班媛媛、马守然未提供确切证据的情况下径直认定王建英家暖气漏水造成×号房屋漏水,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一审判决错误分配举证责任,将本应由班媛媛、马守然承担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王建英,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班媛媛、马守然诉请的财产损害赔偿,属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和一般举证责任原则。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需侵权人具有过错、侵权人实施了违法行为、被侵害人有损害结果、侵权人的行为与被侵害人的侵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中,班媛媛、马守然主张其房屋被淹是因王建英房屋的暖气管漏水所造成,但班媛媛、马守然并未举出确切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其依法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但一审却错误的分配举证责任,要求王建英举证证明造成×号房屋漏水的原因,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辩称

班媛媛、马守然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王建英的上诉意见。

一审原告诉称

班媛媛、马守然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王建英赔偿因涉诉房屋漏水无法居住的7个月损失共计7700元;2.判令王建英赔偿维修损失10 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号房屋登记在班媛媛名下。王建英系北京市顺义区×(以下简称×号房屋)的所有权人,王建英的房屋在班媛媛房屋的正上方。班媛媛、马守然系夫妻关系。2019年1月14日,×号房屋的二层次卧屋顶的东北角往下渗水。2020年9月24日,经一审法院现场勘验:涉诉房屋位于顺义区×室,房屋格局为二层,楼上次卧房顶靠窗户位置房顶有起皮、脱落情况,靠门房顶处有水渍,二楼门厅房顶有一块水渍。 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情况如下: 班媛媛、马守然提交照片、聊天记录,证明房屋的漏水情况,物业证明是暖气的管道漏水。王建英不认可该证据,认为其不在现场,不能证明漏水和我方的关系,物业说的只是可能。 关于漏水的原因。班媛媛、马守然称:王建英的暖气管漏水,每年一到供暖季就漏水。王建英称:2019年物业确实是找过我,物业人员去过我们家说没有看见漏水点,我问过是否是地板漏水,物业人员说需要专业的人员检测,但是一直没有来检测。我们也找过开发商给修,到了今年的一月份又漏水。现在到底是因为什么原因漏水,物业人员说的也是可能,没有准确说是我们家漏水,我们也是从开发商手里买的房子。 关于漏水造成的损失。班媛媛、马守然称:次卧的屋顶、墙体、木地板、石膏线损坏了,灯裂了。 关于漏水问题的解决。王建英称:我们打的市长热线,市长找到了镇政府的人,后来来了两个物业的人给维修了,维修的是楼道的外墙面和我们屋里衔接的下水管漏水。班媛媛、马守然不认可该陈述。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具体本案中,关于漏水的原因,班媛媛、马守然提交了证据证明是×房屋的暖气管道漏水导致,王建英不认可,认为是楼道的外墙面和屋里衔接的下水管漏水导致,王建英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以及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情况,可以认定此次×号房屋发生渗水系×号房屋漏水导致,因此王建英应对×号房屋的漏水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班媛媛、马守然主张的无法居住的损失7700元,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班媛媛、马守然主张的维修损失10

一审法院判决

000元,一审法院结合现场的勘验情况、受损程度,酌情予以确定。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王建英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班媛媛、马守然房屋损失5000元;二、驳回班媛媛、马守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王建英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供暖公司人员来查看王建英房屋的视频,用以证明王建英没有修过暖气、没有做过地板,班媛媛、马守然房屋已经不漏水了,因此班媛媛、马守然房屋漏水不是王建英造成。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班媛媛、马守然的质证意见为:证据中的人员身份无法核实,不认可真实性和证明目的。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屋顶存在多处渗水情况。关于漏水的原因,班媛媛、马守然提交了证据证明是×房屋的暖气管道漏水导致,王建英不认可,认为是楼道的外墙面和屋里衔接的下水管漏水导致。一审法院结合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所提交的证据情况和现场勘验情况,认定×号房屋发生渗水系×号房屋漏水导致,据此判决王建英应对×号房屋的漏水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根据房屋受损情况酌定的王建英赔偿数额均无不当。王建英上诉主张漏水原因系公共管道漏水所致,与其无关,但未能就其陈述向法院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本院对其该项上诉主张不予采信。二审中,王建英请求法院调取物业维修记录的相关证据以确定漏水原因,因本案为×号房屋的权利人因屋顶受损向其楼上×号房屋所有权人王建英主张损害赔偿,且结合本案证据和一审法院现场勘验情况,能够认定×号房屋发生渗水系×号房屋漏水导致的事实,故本案中无需再调取维修记录以确定具体的漏水点,因此,本院对王建英的该项申请不予准许。若王建英认为系案外人的原因导致房屋漏水,可另行向相应侵权主体主张。 综上所述,王建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建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付 辉 审  判  员   孙 京 审  判  员   于洪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徐 晨 书  记  员   何昕燏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