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闫俊杰,住阳泉市。
被告:山西欣通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红丽。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闫俊杰与被告山西欣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闫俊杰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闫俊杰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俊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4元,减半收取447元由原告闫俊杰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