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鹿文礼,山东怀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颖真,山东广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平阴县玫瑰镇站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阴县玫瑰镇站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124ME0295815M。 法定代表人:王甲军,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雷,江苏苏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刘霞与被告平阴县玫瑰镇站西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站西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霞的委托代理人鹿文礼、谢颖真,被告站西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孔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撤销2021年2月22日作出的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村民会议决议;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土地流转费949.62元,并且今后每年按照标准支付;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玫瑰镇站西村黄河滩区拆建安置时分地人口补助10320元;4.请求依法判决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刘霞系被告的村民,其户口因与被告村民王宝司结婚迁入站西村,并自结婚后一直在站西村生活。结婚后以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站西村分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系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之一。2019年8月19日原告与王宝司离婚,离婚后原告户口并未迁出,仍在站西村生活,并以站西村分配的承包地为基本生活保障。被告以原告与王宝司离婚为由,2020年3月未支付原告玫瑰镇站西村黄河滩区拆建安置时分地人口补助、2020年12月未支付原告土地流转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起诉来院。
被告辩称
被告平阴县玫瑰镇站西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所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与被告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被告召开村民会议决定相关事项属于村民自治领域,被告与本村民居离婚后长期不在本村居住,根据决议规定原告不符合领取条件,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第三项诉讼请求及第一项诉讼请求中要求撤销2021年2月22日作出的决议中关于不支付原告黄河滩区拆建安置费的内容,被告认为在进行拆建时,原告与被告村民已离婚,且长期不在被告村居住,根据相关决议,原告不符合领取条件。本院认为,原告所诉第三项诉讼请求及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不支付原告黄河滩区拆建安置费的内容,其实质是原告是否具备被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事关广大农民的基本民事权利,属于村民自治范畴。而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霞的第三项诉讼请求及第一项中的要求撤销2021年2月22日作出的决议中关于不支付原告黄河滩区拆建安置费的部分诉讼请求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姜春燕 法官助理 黄昭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