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代理人:何信建,四川亚峰(自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小龙,四川亚峰(自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自贡市居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曾用名:自贡市华润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永安镇新街。
法定代表人:甘居华,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黄磊与自贡市居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自贡市居华房地产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9)川0311民初76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被执行人自贡市居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持有的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股份(2688751.52股及未分配的股息、红利及其他收益)过户给申请执行人黄磊(身份证号:5111021988××××××××)。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