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军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峰,河南锦航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联系。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辖区京开大道与开德路交叉口西北角1-3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6688969511。
负责人:陈献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冰洁,该公司员工,联系电话16639336676。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花园路5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869975138L。
负责人:陈小尤,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白军玲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白军玲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白军玲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军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