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虫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
被告:李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虫子与被告李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王虫子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虫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虫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虫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