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投资人。

第三人: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第三人:邓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纳雍县君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原案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请求追加第三人唐某、邓某某作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审查。

本院认为 在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因异议人(原案申请执行人)与原案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原案终结执行。异议人李某某于2021年8月14日向本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李某某的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异议人李某某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熊晓江

审判员  章 华

审判员  朱启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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