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铭纳实业(海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324043680F,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凤凰路212号综合执法局宿舍B栋1304房。

法定代表人:窦婕铭。

上诉人(原审被告):窦婕铭,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世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海口市龙华区。

审理经过上诉人铭纳实业(海南)有限公司、窦婕铭因与被上诉人郑世运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0)琼0271民初7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通知铭纳实业(海南)有限公司、窦婕铭在7日内办理缴纳上诉费用事宜,但上诉人铭纳实业(海南)有限公司、窦婕铭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铭纳实业(海南)有限公司、窦婕铭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审判长 陈太洪

审判员 李宝鹏

审判员 郭冬燕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 陈为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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