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金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河南凡辰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亚冲。
委托代理人:刘文学,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王金亚与被告河南凡辰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运营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金亚诉称,2020年6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阿里巴巴国际站合作协议》,约定由被告为原告提供电商运营服务12个月,原告按年支付10万元的运营服务费等;被告仅完成店铺建设,并未给原告提供运营,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巨大;特诉请法院: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运营服务费10万元;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河南凡辰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运营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暂无证据证明双方有利害关系,原告诉请不符合民事诉讼的受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王金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