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文书内容

公诉机关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关怀东,男,****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砀山县曹庄镇郑庄行政村。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7月23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3年12月30日被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被告人关怀东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砀山县XX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1月7日被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

石方,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砀检刑诉[2021]245号

指控事实

2020年12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关怀东酒后驾驶“丰田”牌小型轿车沿古黄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古黄路与梨花路交叉口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关怀东的酒精含量为165mg/100ml。后在砀山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前,关怀东逃离现场。次日关怀东主动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

2020年12月29日,被告人关怀东经砀山县XX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查明:被告人关怀东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7月23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3年12月30日被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

另查明:被告人关怀东因此次醉驾被行政处罚,其中罚款一百元(已缴纳)。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及

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关怀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关怀东犯危险驾驶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关怀东曾因犯罪判处刑罚系有前科之人。被告人关怀东因此事被XX机关行政处罚缴纳的一百元罚款,依法应当折抵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关怀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审判员 邵长稳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 张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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