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景芝,女,汉族,****年**月**日出生,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告:徐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景芝与被告徐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景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以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195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原是邻里加朋友关系。因被告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也曾在原告处多次借款后又及时偿还。因此原告非常信任被告,被告又分别于2015年7月17日借款本金50000元,约定月息1分;2016年5月15日借款40000元;2016年9月19日借款100000元;2018年4月26日被告通过电话借款,原告通过银行汇款方式转给5000元,但以上 几笔借款至今未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只要求被告偿还本金。望法院公正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未出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对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事实的质证,本院认证如下: 1.原告提供借据3张(2015年7月17日、2016年5月15日、2016年9月19日),合计19万元。汇款凭条2张,合计5000元。两项共计195000元。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195000元的事实。 由于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该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原是邻里加朋友关系。因被告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也曾在原告处多次借款后又及时偿还。因此原告非常信任被告,被告又分别于2015年7月17日借款本金50000元,约定月息1分;2016年5月15日借款40000元;2016年9月19日借款100000元;2018年4月26日被告通过电话借款,原告通过银行汇款方式转给5000元,但以上几笔借款至今未还。以上为本案的基本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当给付拖欠的借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徐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景芝借款195000元。 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被告徐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