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北京市京联鑫路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177387826。
法定代表人:杨富,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廊坊市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中太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祁斌。
审理经过 申请人北京市京联鑫路用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廊坊市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9989.4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在本院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对被申请人廊坊市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9989.4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案件受理费212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建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