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广昌县。

被执行人:谢小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广昌县。

被执行人: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长桥乡村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广昌县长桥乡村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61030ME3000701Y。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陈某与谢小平、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长桥乡村头村村民委员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谢小平、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长桥乡村头村村民委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523963.8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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