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兰金龙,男,****年**月**日出生于吉林省磐石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邹佳林,吉林全策律师事务所 律师。
辩护人:王菲菲,吉林哲讼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净检刑检刑诉[202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金龙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21年8月4日本院决定分案审理。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金龙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兰金龙为获取非法利益,从韩旭处取得赌博网站“拉斯维加斯”的代理盘后,以此在微信、易信、蝙蝠等软件上组建多个赌博群组,发布赌博信息,并接受参赌人员投注,从中抽头渔利。经审计,被告人兰金龙涉及赌资金额共计人民币6840526元,获利人民币200000元。
被告辩称
庭审中,被告人兰金龙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亦无辩解。兰金龙的辩护人邹佳林提出,被告人兰金龙的行为不属于开设赌场,认定为赌博罪,兰金龙仅占总赌资千分之五,系从犯;请求对兰金龙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抓捕经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微信转账、证人证言、电子数据供述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兰金龙在他处获得赌博网盘后,利用微信群组织参赌人员投注涉及赌资6840526元,获利200000元的事实,被告人兰金龙供认,并有庭审核实的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兰金龙获得赌博网盘后利用移动通讯终端组织赌博活动接受投注获利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兰金龙认罪认罚,故可从轻处罚,具有坦白情节,有依据,应予采纳。其提出被告人兰金龙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审查,兰金龙在获得赌博网盘后,即组织他人投注赌博,在犯罪当中起主要作用,不属于从犯,故此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兰金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2024年11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兰金龙犯罪所得。
三、在案案押用于开设赌场的工具,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