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汤原县光大房产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汤原县汤原镇胜利社区一百开发楼。 法定代表人:高岩,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汤原县。 被告:史春武,男,****年**月**日出生,住汤原县。
审理经过
原告汤原县光大房产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史春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被告史春武向原告汤原县光大房产物业有限公司交纳了所欠物业费,故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撤回了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汤原县光大房产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汤原县光大房产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余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