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吕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祁县。 被执行人:冯晓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吕玲与被执行人冯晓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豫0185民初1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冯晓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冯晓强在工行江苏省苏州昆山锦溪支行11×××3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172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 予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