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东阳市南马恒福堂红木家具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南马镇南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83MA2FN50W5D。

经营者:胡森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南湖村*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南湖村*号,系东阳市南马恒福堂红木家具厂员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孙宝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东阳市南马恒福堂红木家具厂为与被告孙宝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一次性支付所欠原告家具款项共计23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银行同期利率计算至欠款全部履行完毕);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东阳市南马恒福堂红木家具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宝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被告孙宝生向原告东阳市南马恒福堂红木家具厂购买红木家具,款项共计33500元,后被告支付了货款10500元,后一直未支付剩余货款,原告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被告孙宝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东阳市南马恒福堂红木家具厂货款23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1年7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孙宝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曹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杜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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