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哈达湾工业开发区办公楼215室。
负责人:张权,总经理。
被告:宋宏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与被告宋宏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元,由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