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祁门路**,组织机构代码75853834-9。 法定代表人:汪长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铜陵福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铜陵市狮子山区铜芜路国际汽车城机构代码55183461-8。 法定代表人:康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大众汽车铜陵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铜陵县五松镇城东路**机构代码15126510-2。 法定代表人:康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池州福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站**汽车聚集园F4地块构代码05576296-9。 法定代表人:陈富贵,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康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县, 被执行人:康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福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大众汽车铜陵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公司、池州福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康健、康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已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二初字第00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浩林 审 判 员 钱韦玮 代理审判员 李 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付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