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毛洪晓,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一:马保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被告二:洛阳市睿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南新安街唐城花园402号楼1门502号。 法定代表人:侯小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保民,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毛洪晓诉被告马保民、洛阳市睿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洪晓、被告马保民及被告洛阳市睿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保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毛洪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105352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相应利息。(以105352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3、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和其他费用由各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初,被告二与洛阳恒大签订《洛阳恒大179号楼至181号楼保洁工程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二负责洛阳恒大179楼到181号楼的保洁工程施工。后被告一又将该保洁工程转包给原告,当时约定由原告组织工人进行施工,等工程施工完毕并交付后,由洛阳恒大给被告二进行工程结账后,被告一负责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2018年9月份由原告组织工人施工的保洁工程施工完毕并进行了交付,2018年12月4日洛阳恒大向被告二支付部分工程款项,但被告一与原告进行工程结算,但未支付工程款。后经原告多次上门催收,要求被告一支付工程款,但被告一总以各种理由进行推拖,其他各被告也拒绝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截止起诉日,被告一仍然未支付给原告工程款。综上,原告已按双方约定将工程施工完毕并进行了交付,已完全履行约定的义务,但被告一未按约定履行付款的义务,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为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马保民和被告洛阳市睿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辩称:原告起诉的内容不符合客观事实,完全是无理要求。第一、原告所提出的欠款早已支付给毛洪晓本人及相关人员,该款顶毛洪晓用于投资新乡恒大保洁项目,具体有转账记录为证,被告先后给原告转入26.6万元。原告不积极对账,提出不合理的要求。第二、三方投资新乡恒大保洁项目已收回款项40万,按照三方约定,按实际出资比例对回款进行分配,毛洪晓分款是按照18万为基数进行分配,其中10.5万为洛阳保洁款项,7.5万为三方协议投资款按比例分得12.6万元,剩余工程款结回后再按比例分配。第三、由于原告所诉讼与事实不符,多次到有关部门进行不实投诉,对被告造成或不良影响所产生费用由原告自己承担。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洛阳市睿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承包了洛阳恒大保洁工程,被告马保民将该工程转给原告毛洪晓,经原告与被告马保民计算,洛阳恒大保洁工程款为105352元。恒大地产集团洛阳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将保洁工程款549923.87元支付至洛阳市睿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后2018年12月15日,12月22日、23日、29日2019年1月2日被告马保民向分别向原告毛洪晓转账20000元,20000元、20000元、8000元、2000元,共计7万元,该费用用于支付新乡恒大工人生活费。另外2018年11月10日,甲方马保民,乙方李浩洋、丙方毛洪晓签订了新乡恒大内外保洁三方协议书,主要内容为:“一、三方股东,每人出资7万,期限为合同日三天内到位。二、不够部分,按比例追加。三、三方股东,各有分工:甲负责外墙清洗、乙负责室内保洁、丙负责现场监工和资金保管。四、进出账,每笔资金记账清楚,每笔大小账须经三方同意。五、利润分成:甲方分纯利润的4%、乙方分纯利润的3%、丙方分纯利润的3%。六、不按合同中途以任何原因退场的,出资7万全部扣完。七、中途有任何谈不妥的事情,以甲方意见为主。八、如果丙方撤资恒大保洁款全部转于甲方。”2019年7月20日,新乡恒大回款40万,经三方协商分配如下:李浩洋分38000元、毛洪晓分126000元,马保民分236000元。庭审中被告马保民认可洛阳恒大项目的应付款是十万零五千多,说付了七万多,回款是按照总投资18万元给他分配的。马保民与原告聊天记录里显示转账20000元,37室内专用,保证工人生活费。以上事实由手写记账条、新乡恒大保洁支出明细、转账记录、新乡恒大内外保洁三方协议书、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陈述意见、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马保民将从被告洛阳市睿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承接的洛阳保洁工程项目转给毛洪晓,由毛洪晓带人提供劳务,完成工作内容,双方据此形成劳务关系,被告马保民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按约定向原告支付报酬,双方也确认了洛阳恒大项目是105352元。在恒大地产集团洛阳有限公司已经向其支付款项的情况下,未向原告付款,虽然被告向原告转款70000元,但是该款项明确用于新乡恒大保洁工人生活费,故原告诉请被告马保民向其支付工程款105352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解不予采信,另外被告所称原告洛阳恒大工程款顶入股新乡恒大保洁项目,原告称新乡恒大应另案另诉,故本院不予处理。原告与被告洛阳市睿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之间并无直接的劳务合同关系,故原告要求洛阳市睿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利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马保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毛洪晓洛阳恒大项目工程款105352元; 二、驳回原告毛洪晓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4元,由被告马保民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 如果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执行局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宏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唐艳玲 书 记 员 李 楠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