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洛支行,所在地:四川省甘洛县新市坝镇团结南街234号。

法定代表人:孙林,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吉里阿木,男,****年**月**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甘洛县人,住四川省甘洛县。

被执行人:洛吉吉布莫,女,****年**月**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甘洛县人,住四川省甘洛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洛支行与被执行人吉里阿木、洛吉吉布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甘洛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2020)川3435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吉里阿木、洛吉吉布莫偿还申请执行人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洛支行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24.00元。因被执行人吉里阿木、洛吉吉布莫未履行以上义务,申请执行人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洛支行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通过网络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吉里阿木、洛吉吉布莫有可供执行财产。到吉里阿木、洛吉吉布莫的住所地调查,其已离开住所地阿加衣村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吉里阿木、洛吉吉布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2021年6月23日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洛支行,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吉里阿木、洛吉吉布莫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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