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朋,男,汉族,居民,住河北省迁安市扣庄乡寺前村*号。

被执行人:田雅文,女,汉族,居民,住河北省迁安市木厂口镇田家店村*号。

审理经过

王朋与田雅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0)苏0707民初2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告田雅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所欠原告王朋劳务费84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9年7月9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1年3月19日与申请执行人谈话了解案情,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2021年3月19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关于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前告知书、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前告知书。

3、2021年3月至今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有部分银行账户已经冻结,无余额。因被执行人系河北省迁安市户籍,本院依法委托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进行调查、执行。

4、本院到协控单位(赣榆区车管所、不动产等)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

5、2021年5月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现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经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有其他执行案件未履行。本院与被执行人电话联系,其自称无履行能力。

6、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过程及结果,申请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录音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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