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代县 上馆镇绿园小区,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郝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代县
审理经过
李某与郝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0)晋092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115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保全申请费1095元,执行费1625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2月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2月2日起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高哲峰 审判员 贾志成 审判员 崔瑞芬
裁判日期
二O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