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龙信东,男,****年**月**日出生,住广西东兰县。
被告:东兰县飞科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兰县东兰镇曲江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4MA5NUA729C。
法定代表人:黄飞。
审理经过 原告龙信东与被告东兰县飞科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龙信东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龙信东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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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计33元,由原告龙信东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 高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班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