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机关: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贾罕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执行人:田唯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吉林省白石山林业局职工,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执行人:关明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审理经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贾罕翀、田唯辰、关明星罚金一案,执行依据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6刑终8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贾罕翀缴纳罚金100,000.00元、田唯辰缴纳罚金40,000.00元、关明星缴纳罚金30,000.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5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贾罕翀、田唯辰、关明星下发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除田唯辰全部履行完毕,贾罕翀缴纳10,000.00元、关明星缴纳11,000.0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贾罕翀、关明星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于2021年5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贾罕翀、关明星下发了限制消费令,并将贾罕翀(未申报财产)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贾罕翀、关明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