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高淳区隆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古柏街道桃园路C区8号。 法定代表人:杨春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张亭亭,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 被申请人:姜建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 被申请人:吴克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 被申请人:吴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 被申请人:南京市高凤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古柏街道韩村。
审理经过
申请人南京市高淳区隆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亭亭、姜建华、吴克模、吴昊、南京市高凤航运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118民初3136号民事判决书载明:张亭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南京市高淳区隆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代偿款1623921.49及违约金162392.15元,支付代理费65000元;诉讼费29674元、保全费5000元,由张亭亭、姜建华、吴克模、吴昊、南京市高凤航运有限公司承担。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拍卖被执行人张亭亭名下位于南京市高淳区××镇××路××号××幢××单元××室,扣划吴克模银行存款2180.76元,南京市高淳区隆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分配得款7180.76元(含5000元保全费); 二、轮候查封姜建华名下的苏A×××××汽车,轮候查封姜建华名下的位于南京市高淳区××镇××路××号××幢××单元××室本案轮候查封(抵押130万元),无处置价值且申请执行人同意不处置; 三、被执行人实地居住地调查等方式,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将张亭亭、姜建华、吴克模、吴昊、南京市高凤航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 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马 琳 审判员 祁武林 审判员 李基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