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文财,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高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告:宁夏垣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法定代表人:卢爱垣,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财与被告宁夏垣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财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文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文财撤回对被告宁夏垣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元,减收收取104元,由原告陈文财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静
裁判日期
二○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永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