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75327358A。
被执行人:福建泰德视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连城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775352300P。
法定代表人:黄泰山。
被执行人:黄泰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被执行人:福建泰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工业园区福建泰德科技园2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843230338。
法定代表人:UY,JIMMYBARRETO。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泰德视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黄泰山、福建泰达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16)第5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17661625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查明被执行人福建泰德视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工业房地产、机器设备,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福建泰德视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坐落于连城县××工业区××的工业房地产已抵押给工商银行连城县支行,工商银行连城县支行经过二次债权转让,目前债权人系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另查明被执行人福建泰德视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已抵押给连城县中小企业,上述房产设备经一拍、二拍,均流拍,现正在变卖中。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作出《调查、处置财产告知书》,并通过电话约谈形式取得申请执行人的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法院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案件执行情况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 治 雄
审判员 陈 桥 水
审判员 吴 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罗晓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