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旭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代理人:王声,湖北法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宜昌市亿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体育场路**。 法定代表人:张哲,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旭日与被执行人宜昌市亿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鄂宜昌中民二初字第00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宜昌市亿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921072.8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4月20日)或扣留、提取其等价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所有的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蒋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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