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
负责人:王东,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宋宇、陈怡,辽宁开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新潮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周思文,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2021年8月10日向葫芦岛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辽宁新潮控股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予以查封,担保人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21年8月10日,葫芦岛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锦州仲裁委员会的委托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辽宁新潮控股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查封期限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