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保全人:漯河银鸽至臻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湘江东路2号。 诉讼代表人:漯河银鸽至臻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审理经过
2021年6月17日,本院根据郑州市默石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漯河银鸽至臻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1)豫11破5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漯河银鸽至臻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六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于可能因有关利益相关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影响破产程序依法进行的,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为保证破产重整程序的依法进行,需对漯河银鸽至臻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保全漯河银鸽至臻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全部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继伟 审判员 张素丽 审判员 陶京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马甲恒 书记员许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