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宁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帅宁,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南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王振宾,职务: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百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前,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西太康路121号。

负责人:张利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宾,河南瑾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杨宁超与被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郑州交运集团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民财险郑州市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宁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帅宁、被告郑州交运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百泉、王广前、被告中国人民财险郑州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宁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物质性及精神性损失共计65000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1日14时13分,原告乘坐王拥军驾驶被告郑州交运集团公司所有的,并在被告中国人民财险郑州市分公司投有保险的车牌号为豫A×××××号宇通大型客车从郑州回内黄,豫A×××××号宇通大型客车沿京港澳高速公路东半幅由南向北行驶至654公里加600米处时,与停在行车道内的由驾驶员胡付勇驾驶的豫E×××××号江淮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后驾驶人李国红驾驶的豫G×××××(豫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又与豫A×××××号车发生刮碰,造成原告及其他乘客多人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认为,原告乘坐被告郑州交运集团公司的营运客车,被告郑州交运集团公司有义务安全准时的将原告运送至目的地,在运送途中发生事故造成乘坐人受伤,作为承运人的被告郑州交运集团公司对原告的损失应当赔偿,被告中国人民财险郑州市分公司在承保的保险险种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郑州交运集团公司只支付了原告在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损失,原告因事故受伤种植牙齿等损失二被告均未赔偿。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郑州交运集团公司辩称:事故属实,肇事车辆实际车主为袁艳玲,我公司不承担责任,应由实际车主承担责任;事故车辆有道路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优先赔付;我公司已经给原告垫付医疗费用23571.8元,保险公司应将该款支付给我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险郑州市分公司辩称:当事人应当提交事故车辆保单,合法有效的行驶证、营运证及驾驶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否则不能证明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有保险,更不能证明我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若查明该车辆在我公司投有保险,我公司仅依据保险合同承担责任,原告的诉请过高,部分主张不合理,对于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我公司不承担,且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为40000元,对于超出40000元部分的医疗费用我公司不承担;本事故存在有责车辆,应当先由有责车辆进行赔付;原告应当提交客运合同凭证,否则不能证明原告主体适格;我公司并非实际侵权人,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不应承担。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1日14时13分,原告乘坐王拥军驾驶的登记车主为被告郑州交运集团公司并在被告中国人民财险郑州市分公司投有保险的车牌号为豫A×××××的宇通大型客车从郑州返回内黄。该车沿京港澳高速公路东半幅由南向北行驶至654公里加600米处时,与停在行车道内的胡付勇驾驶的豫E×××××号江淮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后李国红驾驶的豫G×××××(豫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又与豫A×××××发生刮碰,造成原告及其他乘客多人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06月25日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八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胡付勇和驾驶人李国红共同承担该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驾驶人王拥军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杨宁超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杨宁超在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时间为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7月22日,住院时间共计51天,医院诊断为头部的损伤、脑震荡、口腔开放性损伤、创伤性多颗牙齿脱落、鼻部损伤鼻骨骨折、双侧上颌骨骨折。被告郑州交运集团公司已经为原告垫付在郑州第一人民医院的住院治疗花费的医疗费用23158.2元和原阳县中心医院的检查费用413.6元,共计23571.8元。原告出院后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河南省口腔医院复诊,支出医疗费用共计42591.34元,原告杨宁超在郑州第一人民医院住院51天、植骨输液5天、种植体输液3天,误工期共计59日。原告杨宁超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129.51元/天×59天=7641.09元、护理费128.38元/天×59天=7574.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59元=2950元、营养费20元/天×59天=1180元、交通费3000元、种植牙治疗费42591.34元,以上共计64936.85元,原告主张其诉请约等于65000元。

另查明,被告郑州交运集团公司车牌号豫A×××××宇通大型客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险郑州市分公司投有险种为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保险期间为2019年1月11日至2020年1月20日,每名乘客责任限额为40万元。被告郑州交运集团公司与案外人袁彦玲于2017年1月1日签订有营运客车承包合同,由袁彦玲承包豫A×××××宇通大型客车,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承包经营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王拥军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原告在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出院证、住院病历、护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复查检查费票据、家庭户口证明;被告郑州交运集团公司提供的营运客车承包合同、为原告垫付医疗费票据,以及原、被告陈述、庭审记录为证。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旅客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从起运点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车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同时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被告郑州交运集团公司作为承运人,依法负有将乘客原告杨宁超安全送达目的地的责任和义务。在运输途中由于被告郑州交运集团公司的过错致使原告杨宁超受伤,该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造成的后果及事故责任的划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杨宁超的诉求合理、合法、有据的部分予以支持。因此被告郑州交运集团公司应当赔偿原告杨宁超因此次事故受伤后所造成的合法、合理、有据的损失。被告郑州交运集团公司所有的豫A×××××宇通大型客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险郑州市分公司购买有每位旅客40万元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的有效期限内。原告请求的合理、合法、有据的损失应当由被告中国人民财险郑州市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郑州交运集团公司承担。原告杨宁超因此次事故损失为:营养费20元/天×59天=11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59元=2950元、医疗费42591.34元、误工费129.51元/天×59天=7641.09元、护理费128.38元/天×59天=7574.42元、交通费酌定为1200元,以上共计63136.85元,原告杨宁超以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郑州交运集团公司辩称已为原告杨宁超垫付23571.8元医疗费的事实予以认定,此医疗费用原告诉请主张中不包括,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险郑州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返还给被告郑州交运集团公司。被告郑州交运集团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实际车主为袁彦玲,超出保险公司限额部分的赔偿应由实际车主承担责任,本院认为被告郑州交运集团公司和袁彦玲之间的承包合同只是一种内部承包关系,无法减轻被告郑州交运集团公司责任。综上所述,原告因此次事故受伤所导致的损失为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检查费,共计63136.85元,应当由被告中国人民财险郑州市分公司在400000元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杨宁超63136.85元,被告郑州交运集团公司为原告垫付的23571.8元医疗费由被告中国人民财险郑州市分公司返还给被告郑州交运集团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杨宁超物质性损失63136.8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医疗费23571.8元;

三、驳回原告杨宁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3元,由原告杨宁超承担20元,被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6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