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
被执行人:区钊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黄宇与被执行人区钊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桂0406民初10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区钊模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黄宇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宇向本院书面确认被执行人区钊模尚欠其借款6,800元,被执行人区钊模已还清欠款。至此,本院作出的(2018)桂0406民初10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8)桂0406民初10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